时间:2024-11-22 12:55
一、危险驾驶罪是否可以开除
危及行车安全之罪行,极有可能会直接促使雇主将其裁员。这种刑事罪行,若发生在职人员身上,往往会引发所在公职部门或部分特定职业领域的严厉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予以辞退。这主要是由于危及行车安全之罪行,充分彰显了当事者业已严重违犯法律规范以及社会公共秩序,进而对单位的公众形象与名誉造成了重大损毁。
此外,此类违法行为亦反映出当事人面对较大的风险压力与不稳定性,在工作岗位上继续留任恐难承担相应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二、危险驾驶罪一般都包括哪些行为?
依据法理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手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技并情节恶劣者;
(二)酗酒后仍开车上路,对自己与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者;
(三)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乘客数量严重超出核定标准或车辆速度严重超过限定时速者;
(四)在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领域中,未经许可或违反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危及其公共安全者。《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用什么程序审理
在对待危险驾驶罪这类涉嫌违反现行刑事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时,我们往往遵循严谨且完备的法定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与审理工作。首先,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展开全面而深入的侦查活动,以期获取充足且确凿的证据材料。待侦查工作圆满结束之后,事例将被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在此期间,检察院将对事例的所有细节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正式的公诉请求。一旦检察院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法院将会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既定流程组织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危险驾驶事例,我们通常会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然而,当事例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时,我们也会选择适用更为规范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将分别进行举证、质证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环节,法院将最终基于事实与法律为依据,对事例作出公正、准确的判决。而判决的结果可能包括被告的有罪或无罪认定,以及随之而来的应承担的相应刑事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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